食品条形码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律师

解析:
关于当事人对某项行政强制措施表示不服,其针对此种情况能否提出申诉,我们在此做出如下法律层面的分析与解读。
根据当前的法律体系与原则,非诉讼形式的行政执行裁决案中,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缺乏法律依据,无法通过相关司法途径予以弥补或者挽救。
换句话说,只有那些在一审、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所达成的具有法定效力的判决,才能够通过再审程序寻求公平公正的结果。
因此,对于未曾经过法庭审判,且并非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非诉讼行政执行裁决,是不能够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再审的。
法院在接收到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动作案件时,主要负责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与核实,进而做出相应的判定。
然而,所谓的"再审",其本质上属于狭义上的“审判”程序,而并非仅仅的“审查”过程而已。
因此,非诉讼的行政执行并不具备"再审"这一程序性质所必备的条件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,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。
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撤销或者改正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
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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