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写不写实刑怎么办律师

解析:
若检察院所提供之量刑建议有失妥当,辩护律师或被告人均有权向检察院指出并提出异议,然而值得注意的是,案件的量刑裁决权归属于人民法院。
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联合颁布的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关于人民检察院拟定的量刑建议,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以但在特定情况下则可能需要拒绝受理,此种特定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(一)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标准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;
(二)被告人在非自愿状态下进行的认罪及承诺;
(三)被告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;
(四)人民检察院诉状中所指控的罪名与审理后确认为的罪名存在差异;
(五)凡此类可能会影响到公平审判结果的情况皆属特殊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
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,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,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,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:
(一)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;
(二)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;
(三)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;
(四)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;
(五)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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